公告日期 | 95/10/02 |
公告標題 |
Q:「收銀機發票」除了打上買受機關統一編號外,是否需要採購人的簽名或蓋私章?<轉載主計長信箱Q&A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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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計長信箱:(主計月刊NO.590/2005.2) Q:「收銀機發票」除了打上買受機關統一編號外,是否需要採購人的簽名或蓋私章? A: 1.依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」第6點第2項規定,若有記載不明,應通知補正,不能補正 者,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,並簽名證明之。 2.是以收銀機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明項目,如僅印出買受機關統一編號,因缺漏買受機 關名稱,則應通知補正,如不能補正而由經手人註明,則應請其簽名證明;另收銀機 統一發票如僅列日期、貨品代號、數量、金額,且無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之其 他相關憑證者,亦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,並簽名。 |